一起纠纷两法院审理 一案两判还是两案两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6:37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桐城市金源车业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金源)与和县的李从华、刘必富因摩托车经销产生纠纷,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和和县法院先后受理此案,而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10月25日,刘必富以和县恒泰摩托车总汇(以下称恒泰)名义与金源合肥分公司分别签订销售协议两份,约定该摩托车总汇为金源合肥分公司在和县地区的销售商。协议履行期间,金源合肥分公司因多次催讨货款未果,于去年7月将和县恒泰的合伙 然而,就在瑶海区受理此案3个多月后,家住和县县城的李从华、刘必富却向离县城10多公里的和县法院西埠镇法庭提出诉讼,要求金源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终止合同。西埠镇法庭以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为由受理此案件,并于9月作出一审判决:金源给付李从华、刘必富各种款项11万余元,同时承担自2002年2月1日起的延期付款违约金。 对判决结果截然不同的两份判决书,金源感到十分难以理解。在和县西埠镇法庭受理此案时,金源就提出异议。其代理人王晓龙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应在7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金源请求和县法院将此案移送瑶海区法院合并审理,但和县法院不予支持。王晓龙律师说,李从华、刘必富如果对金源的诉讼有意见,可以在瑶海区法院受理后提起反诉,或在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而他们均没有采取这样的行动。 11月4日,和县法院政研室一负责人对记者说,此事不存在一案两判,因为两家法院立案的案由不同,瑶海区法院是合同纠纷,和县法院是代理销售合同纠纷。对于李从华、刘必富家和公司都在县城,不到县法院却去西埠镇法庭提起诉讼,这位负责人表示,法庭是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有权接受诉讼请求。 当天,王晓龙律师告诉记者,《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并不存在代理销售合同纠纷这一案由。而且,他们认为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并已导致两个同级法院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审理及判决严重冲突的后果。据悉,金源已向巢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祝伟本报记者计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