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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 直接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7:0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坦承,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因此,通知首先从端正办案思想,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入手,提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工作原则。要求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通知还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知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要求:对于这次通知发布后,再出现违反法律和有关工作规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问题,必须严肃查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超期羁押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公、检、法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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