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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纠防超期羁押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17:20 新华网

  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将予以责任人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有罪依法追究,无罪依法放人。

  两院一部今天发布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
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要严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规定,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要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两项强制措施的作用,做到追究犯罪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统一。

  通知重申,要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履行职责。凡不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捕;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要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要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严格执行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作者:崔真平):(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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