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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2日22:1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1月12日电(记者田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的一个通知强调,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要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

  通知对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在侦查阶段,要严
格遵守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期限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以后,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情形,并应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者决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要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需要延长1个月审理期限的,应当属于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情形,而且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

  通知强调,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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