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之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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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4:48 大众日报 | |
以房屋拆迁和居民安置为中心的城市拆迁冲突,直追农民负担、下岗失业,成为近年来群众上访的又一大焦点。 面对大规模的城市“圈地风”,拆迁户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和生存权?如何才能分享到城市开发的成果和社会保障的温暖?当前城市拆迁矛盾冲突的深层根源和实质是什么?带着这一系列问题,记者最近深入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省市作了专题调查。 拆迁矛盾跃居群众信访“焦点问题” 据信访部门介绍,目前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焦点之一。特别是北京非典疫情解除后,国家信访局接待的群众集体上访中,反映企业劳保、城市拆迁、征地三类问题的批次和人次占到60%以上。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告诉记者,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从拆迁投诉信件看,今年8月底与去年同期比上升50·34% 。从拆迁户上访人数看,2002年比上年增长64·86%;到今年8月底,又同比增长47·19%。 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由此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行拆迁,粗暴对待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拆迁“政策筐”里的潜规则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比如,有的城市以“市政动迁”名义,让原住居民搬出后,对其建筑并没有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变成商业用房。这种“迁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 建设管理部门专家说,拆迁应当以原建筑的灭失为条件,否则就不能应用拆迁条例补偿。房子如果没有拆而发生产权转移,应属于市场“买卖行为”。同时,以残值价补偿的办法是错误的,应以市场同等建筑估价折旧计算补偿价。 记者还发现,在“公共利益”的拆迁“政策筐”里,“旧城改造”是另一个无底洞。在一些地方,它成了拆迁户的噩梦。 浙江金华拆迁户告诉记者,在今年计划拆迁的婺江东路北侧地块,政府部门开始在公告中说搞绿化带,以此少补偿,并拒绝市民回迁。因居民多次上访质疑,有关部门最终才公布“小高层”商品楼的计划。 “因拆致贫”现象引人关注 从总体上看,城市拆迁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居住条件。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拆迁户之所以不满意,“因拆致贫”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郊,导致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购买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谋生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等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 据调查,2002年上海市动迁房屋达到579万平方米,涉及居民超过12万户。但上海市场上适合动迁安置的房源十分紧缺,且房价涨幅惊人,远远超过拆迁户的购买能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朱纪国说,拆迁户大都集中在老城区,失业下岗人员集中,拆迁工作应在“保障两个基本”的框架下实施,即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保障拆迁户今后的基本生活来源。 有关专?医邮懿煞檬敝赋觯鞘芯用竦姆坎且桓黾彝サ拿觯性刈盘嗟亩鳎蛔孔颖磺坎穑苋菀滓ⅰ凹彝サ卣稹焙蜕缁岢逋弧R虼耍鞘胁鹎ū旧聿唤鼋鍪遣鸱孔樱κ且桓霭ú鹎ā⒉钩ァ⒎坎⑼恋亍⒔ü堋⒔值馈⑸绫5榷喾矫婀惴翰斡氲南低彻こ獭5ハ钔唤厝灰⒚埽涮琢攀鞘咨浦 ? 建议拆迁补偿价格也开听证会 记者采访中接触到的拆迁户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市政建设的“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以“市政拆迁”之名,却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记者翻阅各地的拆迁办法发现,在政策设计中大都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交由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二是如果拆迁户不服裁决,在诉诸法院过程中,拆迁单位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拆迁。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这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政府在城市拆迁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一些专家还指出,我国的飞机票、火车票价格已经实行听证会制度,拆迁补偿价格问题比它们影响大得多,建议每个拆迁项目的补偿价格要经过听证会论证,还被拆迁户参与权和话语权。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