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情节严重最高可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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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4:48 大众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超期羁押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公、检、法机关对此也高度重视。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规定,坚决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通知》,并相继开展了几次纠正超期羁押问题的执法、司法大检查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