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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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11 黑龙江日报 | |
记者 文天心 本报讯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办法。省委宣传部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中就监督单位分工、举报受理和处罚与纠正等作出规定。其中,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负责全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的监督管理工作。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电视局分别负责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所有报纸、黑龙江人民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八不准”的监督工作。省新闻工作者协会负责省直其他新闻单位“八不准”的监督工作。黑龙江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每季度将“八不准”监督工作情况报省委宣传部新闻处、干部处。遇有新闻工作者违反“八不准”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办法》要求,各监督单位要认真对待新闻工作者违反“八不准”的举报,并要求举报人提供必需的佐证材料。对新闻工作者违反“八不准”的举报,各监督单位要与被举报当事人核对并进行认真的调查;对省领导批示的或违反“八不准”情节严重的,省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电话不属于新闻工作者违反“八不准”内容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建议举报人到有关负责部门去举报;记录举报的内容转交有关负责部门,并告诉举报人到有关部门查询结果;涉及侵犯名誉权等违犯法律的内容,建议举报人到有关法律部门解决问题。 《办法》提出,对违反“八不准”的一般性问题,由各监督单位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并予制止,其所在新闻单位在本单位编采人员中通报;对违反“八不准”影响较大的事件,由各监督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也可并处以上处分、处罚,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对违反“八不准”的严重事件,视情节轻重,由各级监督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取消三年内新闻职称评审资格、警告、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开除等项处分,也可并处多项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报省委宣传部。对违反“八不准”影响较大及严重的事件,由省委宣传部在《新闻出版工作》上刊登《违反“八不准”通报》,通报全省各新闻单位;对各新闻单位给予开除处分的新闻工作者,其他新闻单位不得再行聘用;对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要给予及时更正。与事实出入较大的,要在有关媒体刊播致歉声明,挽回影响。对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以采访报道为由拉赞助和广告以及接受被采访单位的财物和有价证券的,一经查实,其不当所得,要退回或上缴省新闻工作者协会,并对责任人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获取报酬的,应立即辞去所兼各职。 《办法》要求,各市地党委宣传部、新闻工作者协会负责本地区新闻工作者“八不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参照本实施办法公布本市地的具体实施办法。(黑龙江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