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成为群众上访焦点(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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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7:51 北京青年报 | |||||
拆迁矛盾跃居群众信访“焦点问题” 据信访部门介绍,目前城市拆迁问题已成为群众信访反映的焦点之一。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告诉记者,近3年反映城市建设特别是拆迁安置问题的信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浙江省政法委调查表明,最近几年因旧城改造、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城市房屋登记管理等引发的矛盾急剧增多,引起的“民告官”案已占全省行政诉讼案的四分之一。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行拆迁,粗暴对待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 拆迁“政策筐”里的潜规则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上海市74岁的何礼明夫妇住了几十年的祖房,在被以“市政动迁”名义指定为“待拆迁房”搬出后,没有被拆除,而是装修一新,改头换面,成为上海“新天地”商业广场中的一家酒楼。 “新天地”是由香港一家公司开发的时尚房产项目,平均房租每天每平方米1美元。何礼明家的房产如果市场交易,少说也要上百万元,但定为公共拆迁,只能拿到十几万元,说是房子拆掉后物料的价钱,叫残值价。每次老人走进曾住了几十年的单体小楼,摸着每一扇门窗,看着陌生食客,都禁不住老泪纵横。 记者调查发现,这种“迁而不拆”的怪事在一些城市并不鲜见。建设管理部门专家说,拆迁应当以原建筑的灭失为条件,否则就不能应用拆迁条例补偿。房子如果没有拆而发生产权转移,应属于市场“买卖行为”。同时,以残值价补偿的办法是错误的,应以市场同等建筑估价折旧计算补偿价。 “因拆致贫”现象引人关注 从总体上看,城市拆迁改善了城市环境和市民的居住条件。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拆迁户之所以不满意,“因拆致贫”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大多数居民被安置到城郊,导致生存成本大增,除了购买住房和家用物品外,谋生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交通、购物、子女入学等都成为不得不面对的棘手问题。而这些问题没有引起一些地方政府的足够重视。12 据调查,2002年上海市动迁房屋达到579万平方米,涉及居民超过12万户。但上海市场上适合动迁安置的房源十分紧缺,且房价涨幅惊人,远远超过拆迁户的购买能力。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孝陵卫法庭庭长朱纪国说,拆迁户大都集中在老城区,失业下岗人员集中,拆迁工作应在“保障两个基本”的框架下实施,即保障拆迁户的基本居住条件和今后的基本生活来源。 建议拆迁补偿价格也开听证会 记者采访中接触到的拆迁户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市政建设的“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以“市政拆迁”之名,却作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不答应! 记者翻阅各地的拆迁办法发现,在政策设计中大都有两个关键点:一是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的,交由拆迁管理部门或同级政府裁决;二是如果拆迁户不服裁决,在诉诸法院过程中,拆迁单位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强制拆迁。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一些专家建议,每个拆迁项目的补偿价格要经过听证会论证,还被拆迁户参与权和话语权。 文/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