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胡玲记者秦军2003-11-13 本报讯(通讯员胡玲记者秦军)抗结核药品使用不当,直接影响肺结核病人的正规治疗,导致疾病的反复;而滥用抗结核药品,不仅会增加药品不良反应和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同时也可能造成细菌耐药性的增长。近日,省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抗结核药品管理的通知》,对全省抗结核药品销售、使用和管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加强抗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 监督管理。
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药品审批制度和程序,加强对抗结核新药的管理,做好抗结核药品生产质量的监管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省结核病控制项目督导管理的病人采用全省统一的化疗方案,原则上应用省统一下拨的国家推荐的板式抗结核药,各级肺结核病定点诊治单位所需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采购,由省结核病控制项目办公室统一管理和供应;药品批发商不得将抗结核药品销售给县级以下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门诊部、个体医生等;药品零售企业对异烟肼、吡嗪酰胺、乙胺丁醇等抗结核专用药品应严格管理,凭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处方销售;除各级肺结核定点诊治单位用于治疗肺结核病人和县(市、区)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于治疗住院病人或肺外结核病人外,其他县(市、区)级以下医疗机构一律不得使用抗结核药品(链霉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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