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死亡引出还贷之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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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3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文撰稿记者王骞 白玫 上海市民黄华因认为丈夫沈朝柱死于意外,于是向自己在买房子时购买的抵押商品住房保险的天安保险公司进行索赔,未果后将该公司告至长宁法院,索赔27万元,保险公司一审败诉。昨天,天安保险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房贷险合同纠纷。 人死引出一场官司 黄华的丈夫沈朝柱因购买商品房,向上海银行长宁支行抵押贷款30万元。根据银行的规定,2000年4月8日,沈朝柱作为被保险人,在天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抵押商品住房保险。保险单第一受益人为银行。 去年1月初,沈朝柱在清洗家中的脱排油烟机时,不慎跌倒。当时无甚大碍。 1月11日,他在骑自行车时再次跌倒,发生头痛、呕吐现象,当日被送往医院抢救。1月2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认为其死亡原因为“脑出血”。 当年3月,黄华在和银行交涉还贷事宜时(此时,黄家还欠银行贷款27万余元)得知,根据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于2001年11月15日发布的公告,原房贷险扩充为包含人身意外险的“综合保险条款”,家属随即希望银行出面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认为沈朝柱并非死于意外,发放了拒绝理赔通知。去年11月7日,黄华和女儿将天安保险公司告到长宁法院,提出27万余元应由保险公司归还。今年10月20日下午1点,长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三大争议点 整个庭审经过了整整4个小时,原被告围绕三大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一是死者直系亲属是否有权打官司。 天安保险公司的律师王嵘认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是“上海银行长宁支行”,现在沈已经死亡,只有银行才具有起诉权利。黄华的代理律师吴栋表示,黄华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是此房屋的共同所有人,从保险公司曾向黄华出具拒绝理赔的通知,也证明了保险公司先前承认黄华具有索赔资格。 二是沈朝柱是否死于意外。 黄华说,丈夫的死亡是一次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承担全部的还贷责任。天安保险公司指出,根据医学文献,“脑出血”是一类急性疾病,因此其系疾病性死亡。 三是同业公会的那份公告保险公司是否有义务履行。 黄华坦言,同业公会的公告经由中国保监会批准,天安保险公司根据公告的内容制订了格式合同,可见已经认可了保险责任扩张的事实。天安保险辩称,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是行业组织,无权规定作为其会员的各保险公司自动扩展保险责任,因此公告的内容对保险公司无约束力。 一审法院支持原告 下午5点30分,长宁法院口头判决,天安保险公司履行还贷保证保险责任,将被保险人沈朝柱《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余额人民币277,069.16元交付第三人上海银行长宁支行。 法院的观点是,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保险房屋的共同所有人,黄华在银行不提起诉讼,不主张保险利益的情况下,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承担保险责任的要求;由于沈的尸体已经火化,失去了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其死因的直接证据,法院只能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其它证据,认定沈死于意外;迄今尚无书面证据证明,天安保险已经向同业公会提出异议,在公告之后,其又按照公告内容印制了保险单,在该公告的主文下,还刊登了天安保险的名称、地址与电话号码,可以视为天安保险接受了公告的内容。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对于这起全国首例的案件二审法院将如何判决令人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