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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陷阱害惨购房人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3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邢倩)

  “认购定金难归还”近日被中消协列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警惕的九大陷阱之首。在房屋交易中,通过订立认购书、订购书或者预购书的形式向消费者收取定金似乎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是,某些开发商也正是利用制定这些格式合同的机会,为消费者设置了暗藏的“定金”陷阱。

  今年10月,本市虹口区的张先生欲买一套房子,在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中规定:“买方应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15日内前来签订正式合同,否则,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后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内去与开发商商谈合同事宜,但由于在某些条款上存在分歧而没有达成协议。张先生要求返还定金,但遭到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是张先生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张先生没有想到,签订了这样的定金条款以后,如果与开发商无法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一致,便丧失了定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开发商收取定金后,往往会借收取定金的优势,在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迫使消费者接受一些不愿接受或者不利的条款,签定认购书显然成为一些开发商绑住购房者的手段。

  应如何避免此类“定金”陷阱呢?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为消费者支招:

  其一,消费者在订立房屋认购书、订购书或者预购书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双方无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应当将其所收取的定金退还给消费者。

  其二,直奔主题签合同。如果消费者经过考察,深思熟虑后决定买房,可与开发商直接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必签订房屋认购书。

  其三,不公平合同拒签。如果消费者确定相中某楼盘,又一时无法签订正式合同,消费者有权与房地产商就“定金”合同的内容(双方责任、定金额度、相关时效、违约赔偿等)进行协商,对单方强制要求,消费者一定要拒签合同。

  链接

  购房九大陷阱

  陷阱一 :认购定金难归还

  陷阱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只要消费者违反任一条款,房产商便解除合同将房另行出售,定金不予返还,这非法增加了经营者的权利。

  陷阱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房屋交付使用出现质量问题时, 约定消费者不得提出诉讼和索赔,这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陷阱四:模糊标的好圈钱在预售房屋时,未讲明售房是精装修房,补充协议却加入有关精装的条款,这剥夺了消费者对房屋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装修款也被套取。

  陷阱五:面积误差设陷阱 面积误差部分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明显有失公平。

  陷阱六:违约责任不对等 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违反公平原则。

  陷阱七:一房二卖搞欺诈 一房二卖是欺诈行为,开发商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而合同中却约定很少的赔偿金,这免除了开发商责任。

  陷阱八:虚假宣传不负责 宣传资料仅供参考不作为承诺依据,这为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

  陷阱九:购房签约先交钱 先交首期房款再签合同,这颠倒了签约与付款的顺序,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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