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价未兑现也属违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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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34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通讯员卞俊 记者刘晶晶) 因供货商无法提供货物,导致商场与消费者当初约定的“优惠价”无法兑现,这属于违约行为吗?商家有权收回已经送出的赠品吗?徐汇区消协近日接手的这桩投诉颇有点“难断”。 消费者陈小姐10月份在某知名家电商场购买了一台SONY34英寸彩电,正逢商场搞促销,原价2万元的该款电视机是以1万8千元的促销价销售,还可获赠价值800元的交通卡一张。陈小姐当场付清了全部18000元货款,并领到了发票和交通卡。但到送货日,商场却通知陈小姐,因配送人手不够,交货时间要延迟;过了几天,商场又表示该款电视机已无货,可以退款,但有条件,就是要归还所赠交通卡。 陈小姐认为,商场无法按约交货,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商场则认为是由于供货商的原因造成无货可交,陈小姐也没有实际损失,所以商场不应承担责任,交通卡是在购物时才赠送的,若全额退款,买卖关系终止,自然应该返还。 消协的调解人士认为,既然陈小姐已付清了全部货款,商场也开具了发票,就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商场不能按约交货,就是违约,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商场不能以供货商为由推卸责任。此外,因商场违约,致使陈小姐必须多花费3000元才能买到同款商品,这多出的3000元应视作《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可得利益损失”。所以,商场退款完全是应该的,而且还要给予一定赔偿。至于作为赠品的交通卡,由于商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已将之赠与了陈小姐,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且自始至终陈小姐并无过错,商场要求撤销赠与,于法无据。 在消协帮助下,最后消费者“大获全胜”,不仅交通卡没退,还以2万元的价格购得了一台SONY其他款式的电视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