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子质量不满未签预售合同 2万元定金失而复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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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47 新华网 | |
记者日前见到65岁的于老伯时,他还捶着胸口喊闷。几个月里接连打了两场官司,他至今还有些想不通:今后去买房子是否要吃人参才行? 今年5月,于老伯看中了一套总价为98万元的商品房,在与房产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后,他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这份协议书约定,购房者支付定金后7天内与房产商签订预售合同;如因购房者自身原因提出退房,将视为购房者违约,所付定金没收。 7天内,于老伯前去签订预售合同,但他与房产商在房屋质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便提出房子不买了,要求房产商将2万元定金还给他,被对方拒绝。随后,于老伯将房产商告上法院。8月上旬,法院的一审判决对于老伯的诉请不予支持。法官认为,认购协议书是买卖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定金是对签订预售合同的担保,现购房者因自身的原因未在约定日完成合同签订,这是购房者违约,房产商将2万元违约定金没收没错。 9月初,于老伯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他在二审庭审时还抖出了一个细节,即他在与房产商签订认购协议书前,没看到过预售合同。法官将此记录在案后,随即要求房产商举证加以否定,然而,房产商拿不出令人信服的证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2万元定金应属立约定金。现购房者因房屋质量等问题要求修改预售合同遭到房产商拒绝,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签约未成,房产商理应返还购房者2万元定金。而一审法院鉴于购房者“自身原因”未与房产商签约,就认定购房者违约,应予纠正。该法院还认为,房产商在双方尚未签订预售合同的情况下,要求购房者认可预售合同的全部条款,也有悖常理,房产商称购房者违约而要没收其2万元定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房产商返还于老伯2万元定金,一审和二审共计1620元受理费全部由房产商承担。(记者/诸达鹤)(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