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执行法院终审判决 清苑县北王力乡强卖农机站抵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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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8:58 河北日报 | |
为了还一笔陈年旧债,乡政府竟无视法律的尊严和职工的强烈反对,执意将乡农机化管理服务站卖给一个体饭店。这事发生在清苑县北王力乡。 11月12日,在清苑县北王力乡农机站所在地,记者看到,西面的5间房屋被拆毁,库房则成了村民便溺的地方,北面门市部的房顶全被扒掉,货架上农机设备的标价签尚在,货品却不知去向,整个农机站俨然是个垃圾场。 两年前那个可怕的夜晚至今令农机站职工吴玉杰心有余悸:2001年10月21日他正在站里值夜班。凌晨4时左右,他被房顶上的响声惊醒,想出去看个究竟,却发现房门已被锁上,透过门缝,他才知道有人拆房子来了。因为怕被屋顶的乱石砸着,他在床底下趴了4个多小时才敢撬门出来,此时屋内屋外已经一片狼藉。 这事让他联想起2001年10月17日乡政府曾向农机站传达过一个“书面警告”————按照1995年乡政府与北王力乡农机站签订的承包合同,至1999年12月31日农机站承包合同已到期,合同到期后又未给乡政府续订合同,并未交承包费,所以停止发包。他才明白是乡政府“动真格的”了。 “可是这个承包合同是我们当年在不懂法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北王力乡农机站站长刘玉民告诉记者,当时签合同因为不懂法,所以就轻信了乡政府的说法,每年向乡里交1400元承包费。直到1999年合同到期,他们才从《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上得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销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组织,不得侵占、无偿调拨、挪用其房产、场地、设备和资金。没想到乡政府不仅强行拆毁了农机站的房屋,还在2002年4月把农机站职工刘汉英、刘玉民、吴玉杰、刘克新告上了法院,要他们搬出农机站。 为什么乡政府紧紧盯着农机站这块并不肥的“肉”不放呢?事情还得从上面提到的乡政府发给农机站的那份“书面警告”说起。那上面有这样一段话:“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农机站)现已租赁给北王力村霍彦民。” 据村民反映,霍彦民当时是北王力饭店的老板,2001年夏,北王力乡中学要建新校舍,乡里把这个工程包给了霍彦民。而记者从霍彦民妻子处得知,新校舍建成后乡里还欠霍10万元工程款,找了多次乡政府都说没钱还。后来,乡里说可以把农机站抵给霍彦民顶这10万元工程款。 但是在记者的调查采访过程中,一些村民另有说法:卖乡农机站除了偿付欠下的工程款,还为了还乡政府在北王力饭店欠下的吃喝款。目前这已无法可查。不过乡政府自去年6月北王力乡“一海香”饭店开业至今就欠下1.7万多元的账却是事实:乡长、乡政府办公室主任等人的欠账签字在饭店老板霍建民的记录本上多达十几页。 2002年5月23日,农机站四职工被清苑县法院一审判决败诉后,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2年9月24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清苑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乡政府的诉讼请求。终审判决认为,建于1970年的北王力乡农机站是由北王力村、东王力村、西王力村村民集资并以各生产小队的名义贷款而来,1983年又取得了集体企业营业执照,属村集体企业。乡政府对村集体企业的职责应是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而不能享有其财产所有权,亦无权发包,且此合同侵犯了北王力乡全体农民的集体利益,属无效合同,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无权要求职工从农机站搬出。 但是北王力乡政府却坚持认为农机站是乡镇企业,虽然他们没有所有权,但有管理权,有决定承包与否的权力,并且与农机站签的承包合同已经履行,因此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据此该乡政府于今年3月向保定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10月底被驳回后,又于11月7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时至今日,乡政府拒未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站在农机站的废墟上,已工作了30多年的站长刘玉民心情沉重,他希望乡政府能够早日给付赔偿,农机站能够恢复往日的模样。本报记者 梁海涛 赵寅生 陈 兵 叶娟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