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能否不被“现身”职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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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1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当招聘者硬要自己回答一些纯属个人私密的问题让自己难应对时,当上司随意在同事面前抖搂自己的家庭秘事让自己尴尬时,当有些同事拿自己的生理缺陷当茶余饭后的笑料让自己难堪时,当有人私下拿自己的个人资料做有价传播让自己茫然不知所以时,我们多想呼吁—— 【事件】 电话监听下,员工的隐私被泄露了 销售公司员工晓月,因婚后3载一直未孕,于星期日去医院做了妇科体检,体检标上留的是办公室的电话。周三上午,医院来电话,通知她再去复查,因为怀疑她有可能不能生育。心事重重的晓月正不知该如何跟盼子心切的老公去说时,销售经理来到她的办公桌前,当着一屋子同事问她体检的事情,并问她复查会不会影响下周的出差。经理是通过电话监听得知晓月的事情的。接下来的几天中,晓月是在同事们窃窃私语、见到她便不吱声的环境中和揣测、同情的眼神中度过的。后来,离了婚的晓月辞职了,因为她实在无法以正常的心态面对同事,她想换个没人知道她这段事情的新环境。 如果你去北京王府井步行街,很快就会有人走到你身边悄悄问你:“要监听器吗?”笔者就碰到多次。据朋友说,在深圳华强北赛格电子市场,电话监听录音设备竟摆上一些柜台公开叫卖。企业老板只要用其将公司里所有的电话和电脑连接起来,就可以将员工与外界联系的电话全程记录,这给许多在办公室打电话的员工平添了不自由和不安全的感觉。电话监听设备可以在市场上随便买卖吗?公司可以随意监听工作人员的电话吗?这一新问题摆在人们面前,等待着权威的解释。 应聘时的个人简历被转手了 前几天,正在找工作的饶小姐遇到了一件怪事,她向深圳一家事业单位投寄了简历,却接到了另一家广告公司的面试通知,自己的资料怎么到了别家公司的手里?这令饶小姐百思不得其解。事实上,深圳一些用人单位将应聘者的简历随意处理甚至转手出让,这已成为一个公开的秘密。 深圳一位知名百货公司的人事部负责人说,把应聘者的简历等个人资料与友好单位共享是招聘市场普遍存在的一个做法。据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节约招聘成本考虑,会向自己集团内部的兄弟公司、兄弟集团甚至一些关系好的外地企业推荐合适的人选,其中,也不乏个别拿应聘者的个人资料出卖牟利的人。就这样,许多求职者的个人资料就在本人毫不知悉的情况下流入其它单位的人事部门或一些从事广告信息发布的中介手中。 尽管个别用人单位的做法侵犯了应聘者的权利,但多数应聘者根本没想过追究责任的问题,许多人都是以能找到工作为目的,自然不会理会在这个过程中应聘材料有没有被人转手牟利。 招聘者,“刺探”应聘者隐私没商量 大连某学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小蓉,在广州应聘某家私企的业务员,进入最后一轮面试时,老总在循例问了她一些对业务岗位的看法后,突然问:“有男朋友吗?”“还没有。”小蓉有些不好意思地答道。“你怎么看待未婚同居?”“你能接受一夜情吗?”清秀的小蓉愕然,面红耳赤地起身跑了出去。 事后该单位老总解释,他们需要的是作风泼辣、大胆果敢的业务员,这样设置问题,是为了考查应聘者的反应能力和人生观。然而小蓉却觉得受了很大屈辱,她说:“这些属于个人隐私的问题跟工作有关系吗?我宁可失去一个可能不错的就业机会,也不愿回答这些令我难堪的提问。” 如今,用人单位在面试时喜欢触及应聘者的隐私问题,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现象。在对10名应届毕业女生进行的随机访问中,发现其中有7名被问及“有无男朋友”等类与个人隐私有关的问题,其中6人觉得“有点儿难堪和不太愉快”。 分析 专家认为,一些公司擅自安装电话监听设备,监听工作人员的电话就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每个公民都有通讯的自由,这是不分任何场合的。在没有经过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监听,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就电话监听器能否随便卖的问题,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称,广东等地已经明文禁止监视、监听设备的自由生产和买卖,这种电话录音监听系统也应列入管制的范畴。公安部门有关人员表示,对于电话监听和录音,除非是经过公安机关特殊批准的,否则任何部门都不能随便经营。 究竟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私自转让应聘者的个人材料呢?法律专家认为,这样做就是侵犯了应聘者的个人隐私权。应聘者的个人材料内容一般都在隐私的范围之内。应聘材料不是公共信息,而是投向特定的用人单位,在一投一接之间,用人单位和应聘者之间其实已经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无论聘用与否,都有义务保护应聘者的个人信息不对外泄露。因此,应聘者有权对泄密单位提出诉讼,若该单位的做法造成了应聘者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应聘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何为隐私? 民法草案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禁止以窥视、窃听、刺探、披露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草案规定,隐私的范围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然人的住宅不受侵扰。自然人的生活安宁受法律保护。自然人、法人的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禁止以开拆他人信件等方式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通讯秘密。收集、储存、公布涉及自然人的隐私资料,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隐私的内容还包括了诸如健康状况、生活经历、婚恋、社会关系、信仰、心理特征等个人生活情报以及个人通讯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