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补充条款惹出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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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38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一业主质疑与某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在保修期内维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补充条款存在重大误解,并诉至法院要求予以撤消。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订立《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五中第二条第1项内容为:“在保修期内维修,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告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郭文礼律师认为,订立合同之时,被告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认可这样的约定存在重大误解,同时该约定明显有违公平原则。故请求法院依法撤消该条款。为了证明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某公司没有验收备案的证据以及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相关证据。 被告辩称:该补充条款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是否验收合格与其没有联系。被告认为自己已经进行了验收备案就应视为合格。因此不同意原告要求撤消该条款的诉讼请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