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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责任人最高判7年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09:50 黑龙江日报

  超期羁押责任人最高判7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因此,通知首先从端正办案思想,树立正确的刑事诉讼观念入手,提出“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工作原则。要求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还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

  新闻背景:超期羁押

  超期羁押,简单地说,就是超过法定期限的羁押,而羁押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判决前的依法暂时关押。羁押不是一种独立的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附带性后果。因此,羁押的期限从属于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在实践中,凡超过刑诉法关于拘留、逮捕和逮捕后侦查羁押的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的,都可以界定为超期羁押。

  界定超期羁押要把握以下三点:首先,超期羁押的前提是合法羁押,如果不是按照法定程序由有权羁押的机关实施,那么其从一开始就是非法拘禁,而不存在超期不超期的问题;其次,超期羁押是一种组织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第三,超期羁押包括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两种,前者是指有关机关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最长期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羁押,后者是指有关机关本应延长羁押期限,但未依法办理延长期限手续致使羁押超过基本羁押期限。

  (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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