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颁布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方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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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07 新华网 | |
黑龙江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工作者协会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了《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实施办法。 《办法》提出,对违反“八不准”的一般性问题,由各监督单位批评教育有关责任人并予制止,其所在新闻单位在本单位编采人员中通报;对违反“八不准”影响较大的事件,由各监督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也可并处以上处分、处罚, 黑龙江省新闻工作者“八不准”分别是: 不准搞歪曲事实的虚假报道; 不准搞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 不准利用舆论监督谋取私利; 不准报道未经批准的新闻发布会; 不准个人串联多家媒体组团采访; 不准以采访报道为由拉赞助和广告; 不准接受被采访单位的财物和有价证券; 不准在企事业单位兼职并获取报酬。(来源:中新网/东北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