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账”战胜“经济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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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24 沈阳今报 | |
刘吉涛武汉市公安局近日在郊外专设关押点收押了首例被刑拘的感染艾滋病的犯罪嫌疑人。据悉,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为了解决此犯罪嫌疑人的关押难题,武汉市公安局监管处投资七万余元在市郊偏僻位置专门设置了一个单独关押点。 我国《刑法》中有一条重要的原则是:适应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条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应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 收押一名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的成本是相当高的。苦于经费方面的限制,公安机关不得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重新放回社会。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本身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在实施犯罪后,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就可能更加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给公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威胁。武汉市公安局首次收押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一次意义重大的突破,“法律账”终于战胜“经济账”标志着我国法治化水平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收押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一则进一步体现了司法机关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刑法》既然没有赋予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免受追究权”,公安机关就必须依法追究。二则维护了刑法适应的平等性,有助于公民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公安机关投入巨资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收押的同时,给社会大众尤其给其他潜在的艾滋病犯罪者一个强烈的信号,就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以任何借口犯罪,公安机关都将严格追究。三则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思想。把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放流社会,任其自由发展,不仅是对他本人的一种戕害,同时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危险状态。 艾滋病的传染性和犯罪的巨大危害性使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着严重威胁。收押感染艾滋病病毒犯罪嫌疑人的成本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相比,简直不可相提并论。以往光算经济账,不算法律账的做法,是本末倒置之举。 好在,以往的做法将成为历史,武汉市公安局敢为天下先的行为必将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这既是刑法等基本法律的要求,更是相关政府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