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学生能否取得学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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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0:52 法制日报 | |
一应届毕业生将母校浙江大学告上法庭 本报杭州11月12日电(记者余东明通讯员西法)浙江大学应届毕业生周稷栋由于没有取得学士学位证书,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今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周稷栋1999年入学,今年6月毕业,2000年6月27日,因考试作弊被浙大处以记过处分;2001年1月10日,又因作弊被浙大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毕业前由于表现良好,周稷栋留校察看的处分被撤销。但由于这些原因,浙大取消了周稷栋毕业时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 法庭上,周稷栋说,四年大学的学习他超额修完并取得了229个学分(学士学位的达标学分是169.1分),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了优秀档,又参加了党校的学习,成为一名入党积极分子,德智体合格,学校也给他颁发了毕业证书。学校以他曾受过记过以上的处分为由剥夺其取得学士学位的资格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学士学位反映的是学术标准,而不是道德标准,只要专业技能合格达到一定的学术水平,就应该获得学位。而且学校对学生学位的评定行为是一个授权性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处分性,虽然校规规定,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不能取得学位,但校规并不能适用学位评定这一项行政行为。 那么国家法律法规中到底有没有规定考试作弊者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条款呢?浙江大学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及《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校可以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学校定位的学生管理办法。学校认为,周稷栋一而再再而三地作弊,其思想品德存在缺陷,思想品德是否端正也是学士学位评定的一个条件,而且学生考试作弊违反校规当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学校对其作出这样的处罚也是为了严正视听,以此警示其他学生。 法庭上,双方辩论激烈,浙大因学生考试作弊而取消学生学士学位评定资格的行为是否合法,道德标准是否能成为学士学位评定的标准等问题成了辩论的焦点。 据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随后,记者就此事在浙大随机采访了一些师生。一位姓张的老师认为,毕业证书是评价和反映一个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包括德智体等各方面的成绩,而学位是评价和反映学生专业技能方面的水准,因此学校以学生品德不端而取消其学位是不可取的,反之学校倒可以凭借这个原因取消其获得毕业证书的资格。 也有学生认为,周稷栋考试作弊已经受到了记过和留校察看的处分,取消其学位显然是一种追加处分的行为,一错岂能二罚。或者学校在给他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书上就应该写明还要因此而取消学位资格的处分,否则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就显得有些随意性了。而且周稷栋后来悔改良好,学校也取消了对他留校察看的处分,知错必改还是好学生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