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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宗村民状告法援处案审结 原告一审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2:56 新华网

  昨天,广东全省首宗状告法律援助处案在东源县法院一审审结。东源县一村民状告东源法律援助处不给自己法律援助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一审法院以此事不合法律援助规定而判原告败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3月5日,原告黄某乘坐欧某驾驶的无牌摩托车,从东源县骆湖镇杨坑路口横过对面公路时,与司机吴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相撞,致黄某受伤。东源县交
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吴某与欧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欧某的责任认定书由黄某的儿子代领。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状告公安局

  2002年8月14日,原告黄某经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评定为X级伤残,原告不服伤残评定申请复议,经河源市中级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复议,维持原伤残评定意见书。

  2002年11月12日,原告黄某向东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评残鉴定,东源法院裁定对原告黄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原告向河源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对责任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其请求判令东源县公安局重新作出伤残鉴定,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申请法援未获批准

  ———状告法援处

  2003年4月29日,原告黄某向东源县法律援助处申请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东源县法援处审查原告提供的材料后,认为原告不符合广东省法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行政诉讼法律援助条件,作出了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

  原告不服,向河源市法援处申请行政复议,河源市法援处维持了东源县法援处的决定。2003年8月19日,原告黄某向东源县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消东源县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判决法律援助处给予其行政诉讼法律援助。

  昨天,东源县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原告黄某申请被告东源县法律援助处给予行政诉讼的法律援助,因其申请法律援助要求事项,已经东源县法院和河源市中级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其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终审裁定不予受理。

  另外,东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原告儿子代领责任认定书与案件无实际影响。因此,原告提交给被告的有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而需要法律援助,所以,原告黄某的申请不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故作出了维持被告东源县法律援助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的判决。(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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