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级执法"背离法治本旨 行政执法缘何频频走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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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4:06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1月13日电旨在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实施管理的行政许可法,已正式获得通过。日前,国务院发出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然而,一些行政机关和部门,在行使执法权力和职能的过程中,出现各式各样的偏差、漏洞、扭曲甚至违规违法行为。法律专家称之为“低级执法”。 近日出版的《瞭望》周刊刊登文章指出,“低级执法”不但背离法治的本旨和精神,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均有规范的程序,其目的在于不但要起到处理的效果,更要收到告知和教育的作用。但长期以来,一些基层机关的执法人员违反法定程序、胡乱执法和随意处罚的情形比较常见。据介绍,去年广东省高级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一审案件3776件,其中行政机关因为程序违反被起诉的案件超过1/3。 当前行政执法纠纷的另一个热点是,超越法律授权行使所谓的执法权,或者无限扩大法定的权限,出现一些“越俎代庖”或者“衍生执法”的行为。 据了解,各地执法机关财政基本实现收支两条线,极大地遏制了以法谋“钱”的行为。然而由于大部分单位实行按比例返还或超过基数返还的办法,上缴越多返还也越多,因此执法机关的执法收入仍与个人待遇息息相关,造成当前执法行为的“利益化”。 文章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形形色色的“低级执法”现象,其形成既有客观环境的因素,也有执法者自身利益的因素。在调查中发现,立法的部门利益化、执法环境差和执法监督缺失是其中较为主要的原因。 目前全国拥有立法权的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部委等八个层次,如此多的“层级”,立法权力过于分散,各种利益交错分割,立法更多地体现地区或部门的利益。有的职能部门甚至在立法的“掩护”下,向政府要编制、要经费、要权利,以达到实现部门利益的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被称之为广义的“立法”。 而当前各地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规范性文件“不规范”的情形比较普遍。据广东省法制办执法督查处介绍,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处罚和许可,但广东的市一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越权设定处罚和许可的,占被审查的问题文件总数的50%以上。如果再加上执法者的选择和发挥,执法结果无疑将大大“走样”。 一些地方的官员口头上天天喊依法行政,自己却带头违法,形成法律不是用来治“官”、治“权”而是用来治老百姓的观念,忽略了行政法律约束执法者的基本职能。 目前,中国针对行政行为常设的监督机构有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政府法制办。专家指出,实际上这三个部门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赵东辉、孙一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