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押而不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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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4:24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超期羁押未有效遏制,三机关表示有关责任人最高可判7年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昨日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 超期羁押可追究玩忽职守罪 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坦承,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判前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这个通知旨在规范三机关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通知指出,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凡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通知强调,任何人,在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之前,都不得被确定有罪。三机关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甚至“有罪推定”的传统错误认识严重。 不符合拘留条件的坚决不拘 通知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条件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拘,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或者在审判阶段建议补充侦查并经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不再退回公安机关;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要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看守所的管理,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超期羁押情况。 严禁滥用退回补侦变相羁押 通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要及时办理换押手续。通知强调,凡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重新计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规定的,不得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严禁滥用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改变管辖等方式变相超期羁押。(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