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高检公安部:超期羁押最高判7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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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3日15:5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机关在通知中坦承,超期羁押现象目前在全国许多地方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仍然不断发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三机关有关负责人指出,超期羁押问题的存在并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关键在于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不到位。 通知还从侦查、起诉、审判的不同诉讼阶段,进一步规范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工作程序,避免因不同诉讼阶段之间工作的不衔接而可能造成超期羁押。同时,为了从根本上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通知特别规定了建立超期羁押责任追究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