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令应是法律的补充或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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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1: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成彪来源: 摘编自《南方都市报》 据报道,深圳司法系统近日推出《法官和律师关系六不准》。其中规定,严禁法官与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受贿和行贿,或者法官给律师介绍案件,收取介绍费等,情节严重的,法官将被撤职,律师则被吊销执业证。 “法官不得与案件代理律师以打麻将的形式,变相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受贿和行贿。”这条禁令模糊了严肃的法律条文:几个人在一起打麻将,有钱币等有价物质往来,是赌博行为,应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参与者;如果参与者有法官和案件代理律师,无论有没有赌博,都违反了《法官法》中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包括代理律师)单独接触的规定,该法官应退出案件审理,这名律师要接受是否舞弊的审查。据此,即使两个素不相识的人在一起打麻将赌博,也在查禁之列;更何况是国家明文禁止不得在一起耍钱的业务双方代表———法官与律师。一条“禁止法官与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在诉讼期间单独接触”足以涵盖所有的禁止内容,何苦拎出一些内容设禁,引起人们的模糊认识? 禁令应是现行法律的补充或创新,即在司法实践中觉得需要进行完善、强化的部分。对于法律已经作了规定的就不应再“劳驾”禁令,按法律办就是了;对法律没有提及的,或不太明白的,设禁令可以堵住法律空隙,还为立法部门提供修订法律的依据。按照“依法治国”纲领的要求,所有的禁令最终都得回到法律中去;如果本来就是从法律中抽出来的,最终也无法再回到法律中去,这样的禁令还要它干什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