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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免责”没有法律效力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1:16 京华时报

  作者: 高俊玲来源: 摘编自《大河报》

  用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签订这么一份“生死协议”,是否就可以让高校不再“头疼”呢?我看不行。

  首先,该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
于学生人身伤害来说,在处理时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并不少,比如《民法通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如果高校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或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管理协议或条款就是无效的,没有法律效力。

  其次,协议关于人身伤害免责的条款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的管理协议第10条的内容,就是在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后让学校免责的约定。这样的约定直接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很明显,这个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再次,高校与学生签订这样的管理协议,虽然加强了学生自律,但高校“免责”条款却容易使高校在管理过程中降低责任心,加重了学生对自己人身伤害的防范风险,减轻了高校的管理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所以,南京师大与学生签订《学生自律与教育管理协议书》,对增强学生法制观念、加强自身自律行为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仅是要求学生加强自律,而高校不加强管理,那么高校的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就会被打上问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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