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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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1:16 京华时报 | |
作者: 郭加奇来源: 摘编自《中国青年报》 南京师范大学的这项协议,明确了高校和学生、家长的关系。该协议的签订,不仅有助于大学生加强自律,且以协议的形式明确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高校依法行政和执教。 当前,校园一旦发生自杀自伤事件,学生、家长和社会舆论总要对学校“兴师问罪”。大学生在校自杀自伤,把责任完全推给学校,是不公平的。大学生大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大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最终还是来自个人的决定,高校不可能把学生的所有问题都纳入自己的管理规范之中。所以高校不能对大学生的自杀负完全责任。 不过,在签订此种协议的时候,应该明确:学生的自杀自伤行为,在什么情况下与高校有关,在什么情况下与高校无关。如果与学校有关,什么情况是直接关系,什么情况是间接关系,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因此,签订一份协议,对学校来说,不能仅以减少事件可能发生后的争执为目的,至少应该是以明确自己在管理上的责任和义务为目的。 由于学校拥有对学生的管教权,学校就不能把与学生签订协议作为其推卸或放松管教权的手段。既然学生自杀问题是教育问题,那么,学校即便没有法律责任,也应该反思有没有教育上的漏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