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令五申”不如“抓个典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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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5:14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据昨日本报报道,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12日联合发布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现象。三机关表示,今后凡故意违法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予以行政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报道说,早在1998年10月1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曾联合下发《关于严格执 反观多年来的超期羁押问题,不是与两大员落马前的非典前期非常相似吗?笔者查阅了三机关以前数次《通知》的内容,发现其中好几次都有限期解决问题、“今后”若再发生超期羁押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内容。最近这次通知还专门引用了《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显然是告诉人们,严重的超期羁押可能构成犯罪。然而,《通知》发了数次,问题拖了10年,却至今也没听说有谁因为超期羁押而受到了刑事处罚,甚至连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的人也没有。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这“三令五申”的10年来,难道就没有人应该受到处罚吗?曾有报道说,有一位农民被不明不白地关了28年后才放出来,这样的“情节”难道还不够“严重”吗?上一次《通知》说“今后”如果不改将如何如何,下一次《通知》还说“今后”如果不改将如何如何,每一次的“今后”,都是对此前的赦免,如此《通知》复《通知》,“今后”复“今后”,谁还会把你这《通知》和“今后”当回事呢? “三令五申”不如“抓个典型”。内容相近的《通知》发得越多,效力肯定越小。如果能抓几个在超期羁押问题上我行我素的典型,并进行真正严肃的处理,相信绝大多数办案人员的思想马上就能到位———如果总是仅仅发个通知而有犯不罚,超期羁押问题将永远也得不到有效遏制———笔者断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