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需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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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8:14 新京报 | |
据11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11月11日在北京举行的以“中国社会捐助制度建设与创新”为主题的“公益论坛”中强调,对社会捐助来讲,民政部门主要精力要放在完善法律法规,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培育公益组织,建立激励机制等方面。目前重点是制定《事业捐赠法》实施细则,出台一些实实在在的捐赠优惠政策,落实公示制度和督查制度等。 公益性组织构成的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资本,它的主要功能在于通过代表弱势群体的利益和公益活动,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国家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需要健康成长的民间公益性组织。近年来,中国的公益组织渐趋活跃,公益事业也有了相应的发展。以中国的基金会为例,2002年,中国年募款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基金会就有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爱德基金会等,这些基金会组织随着募款额度的增加,开展的公益活动与受益人群也越来越多。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我国公益组织发展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我认为,目前政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公益组织的支持: 首先,可以考虑适当放宽某些公益组织登记注册条件。在我国如果要成立公益组织,首先必须找到业务主管部门,然后才可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绝大多数政府机关不愿意为民间自发的公益组织担保和承担责任,因此,民间自发的公益组织很难找到自己的“婆婆”。为此,建议政府对某些领域的公益组织,特别是社区性的公益组织采取更加灵活的政策。例如,对民办养老院、特殊儿童教育、妇女法律援助、环保组织和其他一些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采用新的登记制度。即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而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也可以规定,以上领域的民间公益组织只要达到一定条件,则相关的政府部门就必须作为其业务主管部门,否则可以予以诉讼。 第二,尽快出台《公益事业捐赠法》的实施细则。1999年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最大的局限就在于缺乏可操作性。另外,该捐赠法只规定了哪类组织可以接受捐赠,而没有明确规定公益组织的募款资格。 第三,建议政府部门尽快实行向民间公益组织购买服务的政策。这样不仅有助于民间组织获得稳定的资金来源、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移和公共服务效率与品质的提高。例如,当前中国每年由政府部门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就高达百亿元,有些扶贫资金的使用不仅效率低下,而且渗漏严重,完全可以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让民间公益组织参与竞争。 第四,给予公益组织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政策。为了更好地动员个人、企业和其他民间资源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可以制定更加优惠的减免税政策,鼓励社会的捐赠行为。 第五,在培育和发展公益组织的同时,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公益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当前,中国的公益组织良莠不齐,一些非营利组织打着公益的旗号牟取个人私利,公益组织中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与相关政府部门重审批、轻监管是密切相关的。因此,要促进中国公益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还必须高度重视公益组织的监督与评估工作。一方面,政府需要促进公益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律机制;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鼓励成立独立的非营利评估机构,通过第三方的评估促进公益组织的公开、透明与绩效。 邓国胜(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副所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