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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修订城市规划条例 市中心增加绿地限制高楼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8:19 东方网-文汇报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昨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决定,将从12月1日起施行

  记者马美菱报道

  本报讯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昨天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
决定。这个决定明确将城市规划和建设实行“双增双减”的方针写进地方性法规,并规定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报告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以及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加大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而对违法建筑的罚款,也提高到了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该《决定》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心城规划实行“双增双减”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的中心城规划和建设应当与人口疏解、功能提升、环境改善和景观优化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改善城市交通,完善基础设施,增强城市综合功能。郊区规划和建设应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合理确定郊区城镇布局和规模,重点发展新城和中心镇,引导郊区工业向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

  规划应听取公众意见

  为了让公众享有规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制定城市规划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该草案,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其他形式听取公众的意见。

  违法建筑要限期拆除并受严惩

  新修订的《条例》明显加大了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明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或区县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能没收实物的,按市场价没收违法所得;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违法工程,由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拆除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设计单位违反法规造成违法建设的,将被处以设计费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施工单位造成违法建设,将被处以施工管理费用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超越职权的政府责任人也要受罚

  为了进一步体现权力与责任对应的原则,新修订的《条例》对规划管理部门不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明确规定越权编制或者违法编制、变更城市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由市规划局予以撤销,并责令改正。违法审批行为未改正前,原审批机关不得审批新的建设项目。在此期间确需审批的新的建设项目,应当报市规划局审批。

  《条例》规定,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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