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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要求居住权遭拒绝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8:41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顾金华 李琴)

  “我不是抢房子,只是想要个名份;作为她父亲的合法妻子,我应该有个居住权,这样她就没办法赶我走了。”昨天,一位李姓老太太打来热线,声称现住在继女黄女士承租的房子里,她要求确认自己对现住所具有居住权,以免被干扰。

  李老太太告诉记者,她作为保姆,长期照顾黄父,共同生活至今已有20年。2003年5月,与黄父办了结婚手续。黄父自1999年9月起一直居住在由黄女士承租的延长路某号的公房。2002年7月,黄女士因与父亲不和,上诉到法院要求父亲迁出居住房,而闸北区人民法院确认黄父有居住权至去世,而她现作为黄父的合法妻子,应具有居住权。她解释说,她并不是抢房子,只是想有个名份,这样她可以不担心被黄女士干扰,长期居住下去。

  而黄女士告诉记者,延长路的房子是结婚时,她前夫单位分得的房子,有大小两个房间。而黄父当时居住在安化路某弄,1999年,黄父原居住处动迁,拿到8万元的动迁费,户口迁入黄女士处暂时过渡居住。黄女士花钱为父亲在楼上租了一个小亭楼,而李作为保姆也一起搬进亭楼。黄女士后来再婚,搬入男方住处。5月,黄父与李登记结婚,住进房间,并关闭了先前的洗烫房。黄女士觉得,父亲与继母一直共同居住在此,自己并未要求其迁出,一直未予干扰。她表示,父亲与继母可以住小的一间,但作为承租人理应居住大的一间;继母可以居住,但没权要求居住权。

  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沈永锋律师认为,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享有合法的居住权,其家庭成员是否具有同住人资格,因根据租赁房的来源、居住的历史演变状况等综合因素来认定。李可以成为黄女士的家庭成员,这并不代表可具备当然的居住权。公房和租赁证及记载情况相联系,如果记载上没有李老太太的相关记载,就无法要求居住权。并且,除公房承租人和同住人外,其他人没有法定权利要求居住,除非得到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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