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不具起诉资格不想便宜邻居 假证据被揭反蚀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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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8:49 新华网 | |
楼上邻居因疏忽造成自来水泄漏,并将楼下居室的部分装潢毁坏。为了向楼上邻居索取赔偿,借住楼下的阿黄设法向法院立案起诉,然而这起看似顺理成章的索赔,却因为阿黄递交证据中的一字之差,使案件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 水漫金山楼下遭殃 阿黄是2001年10月入住共和新路4555弄某号301室的。次年1月,楼上401室的朱女士一时疏忽,导致家中自来水外溢,将阿黄居室内的部分装潢损坏。朱女士虽答应修理,但在行动上却一拖再拖。2002年8月,阿黄获悉,朱女士已将401室住房通过房产中介挂牌待售,遂怀疑朱是想卖房后赖账脱逃。为了不让对方得逞,阿黄于今年3月向闸北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朱女士赔偿装潢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共计7300元。 一字之差案情突变 阿黄向法院递交了相应的证据,其中包括一份“租用公房凭证”。庭审答辩过程中,朱女士也向法院提供了己方的“租用公房凭证”,但法官在查验两份凭证中发现,阿黄那份的出租人一栏内是上海天佑物业发展公司,而朱女士那份的出租人却是上海不夜城全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同一栋居民楼内的上下两间房屋,怎么会由两家不同的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当法官向阿黄提问时,他又提供了另一份书证,用以证明全兴物业是2003年4月入住大楼的,之前该居民楼曾由三家物业公司共同管理。 但法官再次察觉到疑点:阿黄提供的两份证明书中,对承租人一栏中分别使用了“黄某”和“王某”这两个不同姓但同名的表述。这一字之差,可能是两家物业公司的笔误,但也有可能说明两个承租人并非同一人,倘若事实如同后者,那么本案的原告根本就不该是阿黄。 越俎代庖阿黄吃瘪 经法官上门调查取证,事实终于真相大白。原来,阿黄居住的301室根本就不是他的房产,而是他一个在房产公司的朋友暂时允许阿黄居住的。因为装潢被401室毁坏,阿黄又不想白白便宜了楼上的邻居,所以在明知自己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仍然伪造了部分证据,将朱女士诉入法院。 不料在庭审中,阿黄预交的证据被法官看出破绽,所以他又在2003年9月,请全兴物业公司为其开具了证明,那句“该住房由王某承租”的关键性错句也是阿黄自己添加的,不料这项证据又成了阿黄的“败笔”。 11月初,闸北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除当庭对阿黄作出口头教育外,法院依法裁定,驳回阿黄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承担因故意误告而发生的所有诉讼费用。(文/刘宁罗剑华)(来源:新闻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