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一高中生破例获高院减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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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9:15 扬子晚报 | |
今年19岁的顾某是通州市一名普通的高中学生,然而他却因为一个并不复杂的普通刑事案件,牵动了上下四级法院,惊动了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下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领导在通州市法院三楼会议室向顾某送达了减刑裁定书。接过减刑裁定书,顾某和他的父母都不由一起站起来,连连向在座的法官鞠躬致谢,一家人激动之情溢于言表。 在家中是独子的顾某,从小深得父母的宠爱,在高中一年级以前一直性格开朗,学习 2002年4月29日,通州市人民法院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对顾某猥亵儿童一案进行了审理。鉴于顾某犯罪时还是一个少年,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了深刻认识,教育部门也同意对其就学另作适当安排。为了让顾某有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法庭判处顾某有期徒刑2年,并决定缓刑2年,圆了他的求学梦。 顾某十分珍惜“继续上学”这一机会,一边在校认真学习功课,一边在社区主动接受民警监管。转眼,一年多过去了。明年高考报名的日期日渐逼近,离2004年6月高考的日子只有半年多时间。顾某和他的家人突然发觉,顾某作为正在服刑的犯人,将不符合高考报名条件,不由得焦急起来。今年9月,顾某的父亲来到通州法院,要求减刑。通州市法院经多方了解证实,顾某在改造期间的表现确实不错。然而,考虑给顾某减刑却遭遇法律难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现行有关司法解释,“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顾某的改造表现虽然不错,但却无“重大立功表现”,而要求一个在校学生有“重大立功表现”,进而赢得减刑机会,那真是太难了。 怎么办?通州市法院刑庭的法官于是赶紧向南通市人民法院报告了情况。此后,在通州市人民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上下四级法院一批热心法官的共同努力之下,最高法院对这一“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迅速作出了批复。按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精神,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顾某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6个月。顾某明年6月参加高考的“障碍”被清除了。(余飞丁亚鹏)(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