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第一贪”判14年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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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09:52 温州都市报 | |
宗媛萱贤群 本报讯昨天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洞头第一贪”陈明利贪污、诬告陷害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30万元;以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计30万元。 经庭审查明,去年2月至9月,陈明利多次指使他人以“工料款”、“土方回填”、“垃圾清运”等名义,为其虚开发票,并利用职权指示其下属在发票上签上“经办人”字样,欺骗主管领导签字后入账报销,共非法占有公款661780元。 去年9月10日,陈明利听说该县某镇副镇长曾某可能调任为该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他惟恐权力被分享,于次日打电话指使他人将诬告信传真给有关单位,对曾某进行诬告。 该法院认为,陈明利诬告陷害所发传真涉及单位面广,社会影响大,情节严重。但鉴于他有揭发他人犯罪,且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还判决对陈明利贪污所得661780元赃款予以追缴。 今年40岁的陈明利曾任洞头县府办副主任、该县新城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等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