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失职罪 原湖北民航管理局局长吴顺义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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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0:14 新华网 | |
原湖北省民航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吴顺义,昨日上午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1995年3月,身为省民航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的吴顺义,不经集体研究,草率同意与武汉七环实业公司联合成立湖北民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次年2月,七环公司总经理魏祝衔(已判刑)找到吴,以经发公司缺资金为由,要省民航局为3000万元承兑汇票给予担保。吴在未提交局党委常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指派专人为其办理。 经发公司后来未能按期归还贷款,被银行诉至法院。去年5月10日,省民航局被法院强制执行,2940万元资金被扣划归还银行。 今年7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吴顺义涉嫌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顺义的主体身份,不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但身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故作出前述判决。(来源:湖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