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离职另起炉灶惹官司原告恩平市卫冠化工公司一审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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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0:44 南方日报 | |
恩平市卫冠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卫冠公司)总工程师陈书侗离职不久,就办起佛山市城区诗婷日用化学品厂(下称诗婷厂),生产与原公司同一技术标准、同一功能、同一制造方法、甚至连包装也相似的杀菌消毒沐浴纸,因而被原公司推上法庭。 日前,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陈书侗在卫冠公司工作期间参与了该杀菌消毒沐浴纸的研制工作,并在卫冠公司已取得该杀菌消毒沐浴纸专利的情况下,又再办了该杀菌 广交会上发现相同产品 1997年9月,恩平卫冠化工有限公司与陈书侗签订合同,聘用陈书侗为公司的总工程师。在《雇员合约书》中约定:陈书侗“在职期间及离职3年内必须严守公司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任何与本身工作或公司有关资料”。可是,在这份合约中,双方并没有明确界定陈书侗的工作范围,纠纷也因此埋下了伏笔。 2001年10月,在第九十届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广州)和第七届中国小商品博览会(浙江义乌)上,卫冠公司惊奇地发现了一种产于诗婷厂,外观、包装与本公司产品几乎一模一样的杀菌消毒沐浴纸。更令卫冠公司吃惊的是:诗婷厂的法人代表,就是离职不到一年的原总工程师陈书侗。而出现在展览会上由诗婷厂生产的杀菌消毒沐浴纸,已于同年1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随即,卫冠公司以陈书侗违反合约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 庭审焦点对准总工职责 案子先递到恩平市法院,该院以“超出管辖权”驳回,再由广州中院审理。庭审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陈书侗在原公司的工作职责、原告述称的纸香皂和被告的“杀菌消毒产品”之间的关系上。 陈书侗是否参与了原公司的纸香皂研制开发?陈书侗认为,其在原公司担任总工程师,工作职责是“质量管理”而非产品开发。卫冠公司则称陈书侗负责开发研制新产品,还拿出与其共事过的数人的供词,及陈书侗为公司出差各地购买设备和原材料的报销单据。 证人证言表明,陈书侗参与了杀菌消毒沐浴纸的研制,但陈书侗说在卫冠公司期间,他只是购买设备、试加工和生产杀菌消毒沐浴纸,“而不是研制”。 凑巧的是,当初受聘为卫冠公司总工程师时,陈书侗的工作范围并未在合约中明确。原告也没能拿出当时的杀菌消毒沐浴纸书面研究计划。于是,陈书侗的说法似乎站住了脚。可是,在后来的法庭调查中,陈书侗似乎忘记了自己刚说过的话,声称“原告的新产品(即杀菌消毒沐浴纸)是其一个人研制的”。面对陈书侗的自相矛盾,法庭作出“不予采信”的裁决。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陈书侗所展示的产品与卫冠公司的杀菌消毒沐浴纸是否属同类产品或是相关产品? 陈书侗称他的产品是一种杀菌消毒用品;而卫冠公司生产的杀菌消毒沐浴纸是纸香皂,二者风马牛不相及。他举出一系列的证明材料,竭力说明其产品的原材料与纸香皂的材料构成差别颇大。 陈书侗提出,本案所争议的产品,是其在离开卫冠公司后自行发明创造的,并举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1月28日颁发的“杀菌消毒用品”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为01214907.1。细心的法官发现:陈书侗申请专利的时间为2001年1月10日。此时,距离其离开卫冠公司尚不足一个月,且陈书侗拿不出任何能够证明其研制过程的材料。 法院认定产品技术有关联 广州中院认为:陈书侗与恩平卫冠公司签订的合约中虽未明确陈书侗的岗位职责,但从其职位特点及各种证明材料来看,应该包括产品的研制开发;至于两种产品是“洗涤用品”还是“消毒杀菌用品”的界定,并不能否认两者技术的关联性。 该院还认为:根据有关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承担的本质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属于该单位。故,陈书侗的“杀菌消毒用品”实用新型专利证的专利权应属卫冠公司所有。 陈书侗不服该判决,并上诉至省高院。 本报记者 赵南坚 实习生 黎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