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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人买楼遇纠纷多选仲裁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0:44 南方日报

  羊城人买楼遇纠纷多选仲裁

  专家提醒业主,签购房合同时要约定仲裁条款

  本报讯(记者/戎明昌 通讯员/刘思悦 王进)昨天,广州市仲裁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许多广州人在遭遇买楼纠纷时,多选择仲裁而不是上法庭。在今年广州市仲裁委受
理的1000多件案件中,买楼纠纷占了一大半。很多选择仲裁的事主说,仲裁耗时较短,且一裁终局,有利于问题的快速解决。

  个案一:开发商过期不交楼

  仲裁结果:构成违约双倍赔偿

  2001年,陈伯在儿女的帮助下,买下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承诺带装修交楼。楼房竣工后,开发商通知陈伯到现场看楼,并选定装修方案。之后,陈伯几次到现场,发现装修做工马虎,多次与开发商提出,要求修改,但效果都不理想。后来,装修工程一拖再拖,过了约定的交楼时间还不能完工,工人也全部退场了。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2002年,陈伯依据购房合同上约定的仲裁条款,向广州市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退款,并按合同约定双倍赔偿。

  仲裁庭开庭时,开发商强调毛坯房是按时交楼的,没有拖延,造成拖延的原因在于陈伯多次修改装修方案。同时称,合同中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已付房款的100%,这违背常理,是签合同时的笔误,应视为无效。仲裁庭经多次开庭,最后裁决,开发商在合同中承诺是带装修交楼,交楼的时间应以装修完工后的时间为准,开发商至今未完成装修工程,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指是陈伯的原因造成装修不能如期完成,但不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违约金的比例是双方协商后确定的,开发商不能提供计算对方损失的合理依据,应按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支付违约金。陈伯除了退回的13万多元房款外,还得到同样数目的违约金。

  接到裁决书后,陈伯满心欢喜,他逢人就说,买楼时一定要签好违约条款,并约定好仲裁或是诉讼,这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案二:重大误解货不对板

  仲裁结果:撤销合同退回房款

  很多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快”。很多开发商和业主纠纷,怕的就是一拖一年半载,无法结案,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

  金小姐看中了地铁沿线的一处物业,于是花了50多万元买下该商住楼首层一临街商铺。金小姐按合同交了首期房款后,办理了银行按揭,直到收铺时才发现,自己买的商铺位于手扶电梯的正下方,有1/4的地方高度不足两米,难以作商铺使用,按有关规定也是无法办理房产证的。为此,金小姐以开发商故意欺诈为由,向广州市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开发商退回房款并承担她的损失。

  仲裁员到现场察看,并仔细研究合同中的附图后,发现一楼图纸对手扶电梯的描绘与二楼图纸的绘制有明显区别。原来,按设计习惯,一楼作为楼梯的起始层,绘制楼梯时使用剖面图,而在二楼直接使用平面图,双方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由于没有实物,都是凭图纸判断的。开发商的销售人员显然并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没有就楼梯的问题给金小姐作详尽的解释。

  最后,仲裁庭裁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撤销,但理由不是开发商有欺诈行为,而是基于重大误解。开发商退回金小姐的房款并赔偿了同期的银行利息。双方对仲裁委的裁决速度和裁决决定都表示满意。

  有专家提醒将要买房的消费者,仲裁是“一裁终局”,同时必须双方一致同意仲裁,仲裁委才会受理案件,所以,如果双方愿意选择仲裁,一定要在购房合同中事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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