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评论:木子美逆反人情、触犯法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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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4日12:37 新浪观察 | |
相关专题:< 木子美“风波”专题 > 听说有个叫“木子美”的女人,不仅“用身体写作”自娱,还刻意将床上体验深加工成为为商品进行经营销售,更有甚者,该女子还将与其发生关系的各色人等逐一予以实名披露,结果是产生了轰动效应,引来了一些媒体关注和某些专家学者讨论。我不知道听说的是否属实,如果确有其事,那么我可以肯定的说,该女子的行为,不仅逆反一般人情,而且直接触犯了法律。 从情理上来说,该女子并非暗娼,而是卖文为生的作者,发生性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并无直接的买卖关系,在上床的当时,双方应该是姿容相悦和情投意合的,即使只有片刻的好感和欢娱,相信也是真实的、热烈的(否则,与卖淫嫖娼有何二致?)。如果一个人在上床的当时满心喜悦甘之如饴,下床以后立马就将床上体验变成铅字卖钱,而且在明知会给其他无辜关系人造成伤害后果的情况下,指名道姓将床上朋友出卖求荣,如此逆反人情的行为,实非“丑陋“二字可以形容。如果说,有配偶者一时迷失,损害了自己的爱情和婚姻,他们理应承受亲友的谴责甚至法律制裁,承担相应后果,但是,木子美作为故意的婚姻破坏者,不仅没有谴责他人的资格,而且她本人更应受到谴责! 人类与动物区分的标志之一,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就是人类挂起了几片遮羞布,人类从动物分离开来以后,性生活就成了人类的当然隐私。从法理上来说,木子美的行为,既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危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古今中外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虽然国家不同、时代不同在内容上各有差别,但主旨是一样的,就是捍卫人类文明和维护社会整体的秩序和利益。既然性生活是人类当然的隐私,人有在任何场所不被当众暴露性生活的权利,那么肆意暴露自己和别人的性生活,就如同公共场所的淫秽色情表演一样,是对不知情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是对人的尊严的侵犯,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侵犯,是应禁止和予以惩处的严重违法行为。(金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