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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小时工”待遇出炉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3:10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淑玫、通讯员何春晖)以往缺少法律保护的小时工,从现在起可以名正言顺地进入劳动力市场了。最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不仅使小时工从此成为有章可循的正式用工形式,而且他们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将得到保障。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
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如钟点工以及餐饮、娱乐、物业管理等服务行业的用人单位阶段性、临时性、季节性和生产经营高峰期招用的工人。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介绍,近年来,我省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成为就业的主要途径。由于一直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约束,小时工用工市场混乱,劳动者的权益经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为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省规定,用工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所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用工单位要为“小时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小时工”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工资待遇与缴费标准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此外,用工单位还应该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

  政策解读

  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在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应该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必备条款,但是不得约定试用期。

  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

  关于“小时工”的工资标准,我省规定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参考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等因素。

  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18%。一般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按季、半年、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非全日制劳动者在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国家和省规定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结清,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原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原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并符合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人员,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后,可享受特殊工种退休的有关政策。

  医疗保险以个人身份参保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可按照统筹地区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也就是说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住院医疗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账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张淑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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