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估调解的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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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7:17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刘武俊据报道,11月12日北京市首例律师参与、公安机关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调解成功。北京市公安局负责人表示,这标志着北京市公安机关实现了真正意义的对治安案件的居中调解。在我看来,此举不仅彰显了行使公权力的执法机关尊重和善待公民调解协商解决纠纷的私权利的姿态,同时也意味着现代公共管理系统引入了调解这种传统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重估调解的价值、重视调解的作用正在成为大势所趋。被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制度在中国具有悠久传统,遗憾的是,在诉讼主义成为法律界精英竭力推崇的主流法律意识形态 实际上,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就开始兴起简称ADR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提倡重视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个模式的兴起是与某些“法制先进型”国家反思并检讨法制进程的得失分不开的,也是颇值得我们深思的。 “诉讼爆炸”这个令西方“法制先进型”国家十分头疼的幽灵,如今也在我国“崭露头角”。近年来,我国法院案件受理数量一直呈持续上升态势,且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的积案居高不下。作为“法制后进型”国家,我们在充分吸收西方国家的先进法制经验的同时,也应注意避免它们因过于“迷信”法律而导致的“诉讼爆炸”现象。“诉讼爆炸”的确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审判的质量、效率乃至公正,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不仅使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而不堪重负,而且容易在客观上滋生久审不决、久拖不执、积案数量居高不下等“诉讼爆炸”综合征,进而影响法院的司法信用和审判的公信力。 事实上,在一个成熟的法制社会,纠纷解决机制通常由诉讼的、行政的、调解的、仲裁的及自救的等多元化形式构成,并且纠纷解决趋于社会化。可见,纠纷解决权不宜也不可能由法院一家大包大揽甚至“垄断”,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换言之,我们应当重视基层民间调解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和专职调解人员在调处民间纠纷中的作用。 依我之见,当务之急就是我们要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将基层调解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要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解决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赋予调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改变调解协议动辄成为一纸空文的尴尬局面。此外,要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大力推进调解工作的社会化和民间化,充分发挥民间调解组织和调解志愿者的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