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审判两高官 张有德16年徒刑王国文9年徒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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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8:02 新华网 | |
2003年11月14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贵州省交通厅副厅长、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副总经理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国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张有德有期徒刑16年零6个月,收受他人贿赂价值人民币94127元,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 张有德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贵阳中院一审查明;1997年至2002年4月,张有德 贵阳中院认定王国文于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拜年”10000元,1997年2月初收受他人送给的纯金工艺鹰一座,价值人民币60877元,1997年9月初收受他人送的“康柏”电脑一台及打印机等物,价值人民币23250元。 法院认为,王国文身为国有大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与本企业有经济往来的当事人的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法院遂依法以受贿罪作出判决,判处王国文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其收受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记者赵车):(来源:贵州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