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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禁止商业买卖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09:28 东方网-文汇报

      立法确立七大原则,各地可先行制订技术规范制度

      记者施嘉奇报道

      本报讯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昨天在上海表示,器官移植立法不必完全等待卫生部统一立法,各地完全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下而上地制订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尽快将器官移植纳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立法思路已经明确,讨论稿也正在听取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黄洁夫是在参加东方科技论坛肝脏移植学术研讨
会上作这番表示的。

      目前,我国的器官移植出现了强劲发展势头,截至2001年共施行各种实质大器官移植4万余例,预计今后三年内,仅肝移植一项每年就将实行3000——5000例。与此同时,国内器官移植鱼龙混杂、分散混乱、竞争无序。自2000年4月起,卫生部就启动了器官移植管理条例和脑死亡判定标准的起草工作,随着器官移植伦理与道德原则等工作的逐步建立,立法条件已基本成熟。

      据了解,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则是:自愿捐献、知情同意、自主决定、非商业化、公平公正、人文关怀和技术准入七大原则。黄洁夫介绍,在是否捐献器官问题上,应考虑中国国情,保证死者亲属充足的知情和同意权;在器官分配上按医疗需要,绝不掺杂经济等因素,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从事人体器官买卖以及与人体器官买卖有关的商业活动;进行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

      黄洁夫介绍了死亡判定的标准。目前对脑死亡争议较多,所以在管理条例中提出双重标准,即传统的呼吸、心跳停止与脑死亡,并可以自主选择。

      此外,黄洁夫强调,在目前阶段,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职责,积极组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准入和技术规范制度,组建或授权有关机构成立专门的人体器官移植登记协调机构,对器官移植进行登记、调配和跟踪,并对相关信息存档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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