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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六)劳动教养:问题与出路(上)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2:5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主持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萧瀚

  本期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

  萧瀚:以一些现实之中的诱因为契机,国务院在今年的早些时候终于出台了废除收容遣送制度的重大决定。在此之后,人们便自然地将目光投到其他的一些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
措施上,由此,劳动教养问题再次成了人们关注的中心。

  陈兴良:的确如此。1996年废除收容审查制度以后,一部分警察权力转移到收容遣送之中,另一部分则转嫁到劳动教养之中。收容遣送制度废除以后,又有一部分警察权力再次分流到劳动教养中。警察权力庞大,权力不会自行萎缩,这边被限制,必然分流到另一边去。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代替了收容审查和收容遣送。因此,仔细的分析和评价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回顾与评价

  萧瀚:正确认识和评价劳动教养制度,需要了解它的历史。您能对此作个简单的介绍吗?

  陈兴良:在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的。当时设计劳动教养制度,具有一种社会福利的性质。1955年肃反运动查处了一些历史反革命。由于历史反革命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不能受到刑罚处罚,但是要受到开除等方面的处分。这样,这些人就丧失了工作岗位,需要给出路,需要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劳动教养制度就这样应运而生了。可以说,在劳动教养产生的初期,它主要是基于一种政治上的考虑,而且还有很大的社会福利性质。但后来劳动教养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它逐渐被用来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尤其是三年自然灾害以后,农村出现一些涌到城里来的所谓“盲流”,这些人没有生活来源,对社会治安有一定的危害,于是又对这些盲流进行劳动教养。“文化大革命”时期劳动教养一度中止,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又得到恢复。那时,劳动教养的对象有较严格的限制,主要限于一些所谓的“盲流”,但后来劳动教养的范围逐渐扩大,变成一种界乎于刑罚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之间的社会治安处罚措施。在这样一个变动当中,可以看出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状况与制度设立的初衷已经相去甚远了。

  从总体上看,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对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曾发挥过积极作用。但是最近几年来,随着我们法治建设的发展,这种制度与现代法治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明显,劳动教养的问题日益受到整个社会的关注。主要存在问题

  萧瀚:您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曾经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已经不适应法治的要求。那么,在您看来,劳动教养制度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呢?

  陈兴良:最大的问题,在于它是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实施的。从有关行政法规来看,有一个所谓的劳动教养委员会,由公安机关、劳动部门和司法部门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部门组成的非常设机构。但是这个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办公室就设立在公安机关。从法律规定上看,应该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对一个人是否进行劳动教养,但实际上大多数情况是由公安机关一家决定,劳动教养的决定权因此也就成为警察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萧瀚:等于公安机关在自己家里开了一个小法院?

  陈兴良:可以这样讲。根据现在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劳动教养的人数与全国每年被判刑人数相比,前者大概是后者的1/5左右,这个数量相当大。这么大一部分公民没有经过司法程序就被公安机关决定剥夺人身自由,这与法治原则是不相符的。

  第二个问题是劳动教养对象的不确定。

  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劳动教养对象可以分为几大部分,一大部分是吸毒者,因为在我们国家吸毒本身不是犯罪,第一次发现吸毒就要进行强制戒毒,如果第二次发现吸毒就要进行劳动教养,因此有很多的吸毒人员被劳动教养,所谓的戒毒就是劳动教养。这部分人占的比重很大。据我们调查,在大概5个省劳动教养机关,吸毒的人占的比重约为1/3。另外一部分是卖淫?撸颐切谭ɡ锕娑粢旧聿皇欠缸铮谝淮温粢惺杖萁逃诙温粢蛔セ窬鸵投萄獠糠秩说睦投萄舱枷嗟钡谋壤S绕涫茄睾7⒋锏厍5谌糠秩嗽笔悄切┚哂星嵛ⅰ胺缸铩钡娜耍热绲燎浴⒄┢⑶蓝峄蚱渌谭ㄋ娑ǖ姆缸镄形置挥写锏叫谭ㄋ娑ǖ氖勘曜迹榻诒冉锨幔共怀煞缸铮獠糠秩舜蟾乓舱嫉?1/3左右。

  但是问题没有这么简单。尽管吸毒者、卖淫嫖娼者和具有轻微“犯罪”行为的人是劳动教养的主要对象,但是,劳动教养还经常适用于其他的一些人。在刑法中,实行罪刑法定原则,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哪些行为可以被劳动教养,法律却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几乎到了这样一个程度,只要公安机关想让谁去劳动教养,谁就得去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成为某些当权者用来迫害他人的工具。近几年较典型的是沈阳慕、马案中的举报人周伟和石家庄程维高案件中检举人郭光允都曾经被劳动教养。

  萧瀚:确实,劳动教养对象的随意化,使得公民实际上无法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随时可能成为公安机关“教养”的对象,这是相当可怕的。那么,劳动教养还存在其他的问题吗?

  陈兴良:当然还有。劳动教养的处罚强度在某些情况下甚至超过刑法。在我们国家,一个人构成犯罪,可能被判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管制。这些处罚都是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即使剥夺人身自由的刑事处罚,像拘役,最高也才6个月,有期徒刑从6个月起刑,也有一年两年的。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教养的期限却是1~3年,必要时可延长至4年,最高4年的剥夺人身自由却没有任何的司法过程。一个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它所受到的处罚可能比没有构成犯罪的人还要轻,比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一种行为,一个人情节重,构成犯罪,被判刑6个月;而一个人情节轻,不构成犯罪,反而被劳动教养2年。这是一种很荒谬也很可怕的做法。

  劳动教养中存在的问题还反映在程序上。由于劳动教养没有司法程序,被劳动教养的人就没有辩护权,其他的权利也都没有。而我们知道,随着法治文明程度的提高,程序的价值越来越重要。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对于公民程序上的权利的尊重,反映着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真正水平。

  因此,从总体上说,劳动教养制度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劳动教养问题不解决,我们在刑事法治建设上所取得的一切成就都将化为乌有。不管刑法怎么修订,怎么完善,但是只要有劳动教养存在,这一切都变得毫无意义。特别鸣谢北大法学院付立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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