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学校中毒事故追究校长 教育卫生部门各把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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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3:48 新华网 | |
为了加强对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昨日,天津市卫生局、市教委共同下发了《天津市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试行)》。从今日起,本市各学校一旦发生中毒人数3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食物中毒事故,行政部门除了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将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甚至是学校校长及相关卫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九种情形只追究学校责任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学校和与中毒事故直接有关的责任人的责任: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有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的,以及未经培训考核上岗的;违反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或拒绝卫生监督的;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未将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指标的;发生食物中毒后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七种状况还追究卫生部门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市卫生局进行通报批评外,还将追究卫生行政职能部门或监督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提请学校管辖的区、县政府追究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未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标准或市卫生局卫生许可发放办法的规定发放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以及监督检查频率未达到要求的;未对学校主管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未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及卫生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未对整改意见进行督促落实的;监督中发现有重大卫生隐患未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未按规定的报告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三种事故教育部门难辞其咎 所属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市教委通报批评外,还将提请学校管辖区、县政府追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考核的;未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食物中毒发生后未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处理和报告市教委的。:(来源:北方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