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90亩滩涂被填埋造路(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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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5:21 海峡都市报 | |||
记者目击 路基已在海滩上隆起 昨日,记者来到填海施工现场发现,这里位于敖江入海口,是连江山坑至官岭路段的一部分,路基已经在海滩上隆起,路基上尽是土渣和碎石,工人们仍在运砂土、砌护坡。省海监总队提供的资料显示:这里的施工占用敖江入海口的滩涂,进行填海修建的公路长2.4公里、宽20~30米,填海面积约90亩。 当地一位陈姓养殖户告诉记者,这里原本是保持得较为原始的滩涂,因这条公路的修建变得几乎认不出原先的面貌。近年来,他一直利用滩涂从事螃蟹养殖,但新修的公路将养螃蟹的60多亩水域与外面的水域隔开,水体与外面海水的交换不畅,已经不太适合养殖。 连江交通局 《海域法》没有追溯力 对于海监部门认定的“违法填海行为”,连江县交通局基建科科长陈建安表示不同意。他说,海监部门指的那段路,是总长18.7公里的连江东湖至官岭公路的一部分,修路的目的是为了改善当地的交通状况,以前司机经过这里总是提心吊胆,新公路的建成将大大方便车辆的通行。 陈建安提出反对的两条理由,一是《海域法》于2002年1月1日实施,而该公路的建设早在1999年就向省计委、省交通厅报批,并于2000年获得批准,所以没必要向海洋主管部门报批。二是山坑至官岭路段是敖江入海口处的河岸线地带,所填埋的地段不存在渔业生产。河岸线的管理部门是海事部门,不是海洋与渔业部门。10月22日,他已经到省海洋与渔业局就此事作出说明,并陈述了这两条理由。 海监部门 将到现场进行逐段监察 对于陈建安的这番说法,省海监总队有关负责人认为站不住脚。他说,虽然《海域法》是于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但该路段的施工是从2002年6月才开始,意味着填海的行为是在《海域法》实施后实行的,《海域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法。所以这起填海行为应该受到《海域法》的制裁。 这位负责人还对“海”的概念作了说明:按《海洋功能划分》,只要是在平均海水高潮线以内的地方就属于海洋。填海修建公路的地方处于高潮线以内,完全可划分为海。所以,该行为占用的是海而不是河,对于这样的行为,海洋主管部门完全有权予以制止。他说,这起违法填海行为不但违反了《海域法》的相关规定,还对海洋动力造成破坏,海洋环境也因此受损。 据介绍,海监部门还将到现场进行逐段监察,制作现场笔录以及拍照、摄像等调查取证工作;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对该公路占用海域的面积进行测量等,以便形成进一步的处理意见。(本报记者关永辉/林丹/见习记者/薛晖/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