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忧超期羁押的解决 “押而不决”的市场还有多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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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5日17:34 新华网 | |
最高法院、最高检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通知”,无疑对正在全国进行的清理超期羁押的整顿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和巩固成果的作用。联合通知明确表示,要对今后造成超期羁押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声色俱厉”的联合通知,在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实际工作中,究竟能取得多大效果,还有待观察。不过,据以往的经验来看,笔者实在不敢过分乐观: 一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所形成的办案理念及其思维惯性不容易改变。其实,超期羁押就是违法,就是犯罪,就是侵犯公民权利,就是侵犯人权,为宪法所不容。然而,一直以来,由于超期羁押被披上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旗号,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执法(司法)理念的主导下,使得超期羁押这种违法行为,在公检法办案人员的思维中已经“习以为常”了。大家别小看这种思维惯性的根深蒂固。时下人们看到的“前清后超”、“边清边超”、“押而不决”等现象就是佐证。事实上,上述三机关分别于1998年和1993年都曾发过类似的清理整顿超期羁押的通知,其效果如何就不用我多说了。 二忧督查落实不到位,责任追究难动真格,甚至阳奉阴违,使通知要求沦为一纸空文。因而,无论联合通知如何严厉权威,重要在于将具体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做到令行禁止,决不松懈,决不手软。 三忧地方保护主义为超期羁押保驾护航。此说并非多虑。事实上,在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当中,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维护地方的利益,运用行政权力指使或怂恿公检法司法部门,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实施超期羁押。连一些办案人员也坦言,最保险的办案就是边羁押边侦查。 四忧纠防超期羁押缺少外部监督,监督力度和透明度欠缺。因此,有必要加大对超期羁押纠防工作的监督力度,人大、舆论以及广大公众等监督力量要充分参与进来,以此确保外部监督不再缺位。 一言以蔽之,联合通知的发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只是个开始,真正艰难的工作还在后头,能否藉此彻底解决超期羁押这个“老大难”问题,我等拭目以待。(来源:羊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