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赃车被扣责任谁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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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6日12:51 每日新报 | |
王京涛 新报讯【记者王京涛】罗先生购买的小客车使用不足两个月,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赃物扣押了。愤怒的罗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卖车人及为其开具发票的某公司进行双倍赔偿。因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罗先生日前已上诉至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罗先生诉称:原告于 2000年 3月10日,经他人介绍从被告刘某处购得一辆小客车,并在被告某公司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2000年 5月8日,因该车涉嫌赃物被公安南开分局扣押,故起诉二被告双倍赔偿购车款,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刘某辩称:本人因盗窃机动车被判刑,现正在服刑期间。销售给原告的小客车系本人盗窃车辆,是在车架号、机器号改动后,由某公司开具发票,再卖给原告的,所收取购车款已挥霍。现同意赔偿原告损失。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罗先生与被告刘某私下交易汽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成交,并私自将款交给刘某应属违法。被告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将盗窃车辆骗销给原告罗先生,并收取车款挥霍,故意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应向原告进行民事侵权赔偿。被告某公司疏于内部管理,为被告刘某开具机动车销售发票,客观上为被告刘某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具有民事过错,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因原告未在指定机动车交易市场购车,亦有民事过错,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刘某赔偿购车款项相等数额;被告某公司赔偿2600余元损失;原告自行承担损失2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