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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拒不返回被扣财产 当事人股票被人私抛(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08:13 新华网
当事人孟晓磊为追讨百万财产历经坎坷。
  孟晓磊被扣的丰田佳美轿车出现在检察院门口。
阳泉中级法院判孟晓磊有期徒刑7年,但终审却还其清白身。
阳泉检察院司机开走本该属于孟晓磊的轿车。央视截屏
  家住北京望京小区的孟晓磊是一所民办大学的董事长,一心在北京办教育的他,两年前突然卷入了一场发生在山西省阳泉市的刑事诉讼案,其大量股票被抛售,所得99万余元的现金和一辆丰田佳美轿车被当作“涉案赃款赃物”扣押。但是在他终审被判无罪后,当地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还被扣财产。在北京和阳泉之间,孟晓磊开始了长达一年半的财产追讨,直到现在这些财产还没有物归原主。

  1 突然卷入刑事案件

  大量股票被人私抛

  2001年5月18日,孟晓磊被丰台区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员和山西阳泉反贪局的工作人员邵玉明从办公室带到丰台区检察院,他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刑事拘留,后被带到山西阳泉。在数月的侦查取证过程中,阳泉市检察院反贪局以追缴“涉案赃款赃物”的名义,将孟晓磊存在张燃等4人名下的股票强行平仓套现,所得99万余元的现金和之前扣押的一辆丰田佳美汽车一起带回阳泉反贪局。而当时身在看守所的孟晓磊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01年的年底,阳泉反贪局准备起诉,孟晓磊的律师和孟晓磊碰面时,孟才知道此事。他当时就提出异议:如果是他的钱,为什么不经过他签字?如果不是他的钱,为什么要扣?

  2 先判有罪后判无罪

  释放后财产去无踪

  2002年5月16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虚假出资罪”一审判处孟晓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款6万元。孟不服,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002年7月25日,终审改判孟无罪,当即释放。在经历了被阳泉检察院错拘、错捕、错诉,并被累计关押364天后,孟晓磊重新获得了人身自由。但是这起错案给他带来的麻烦才刚刚开始,因为当他依法向法院申请退还当初被扣押的财产时,却得到了一个让他大吃一惊的答案。法院当时的审判员告诉孟晓磊,他们从来没有见过被扣押的财产,那些东西与起诉书无关,与本案也无关。孟晓磊急问,那他的财产去哪儿了?对方说谁扣的找谁去要。直到这时,孟晓磊才知道,原先以涉案赃款赃物名义扣押的钱和车,根本就没有移送到法院,至今仍然扣在检察院手中。

  3 长达一年半的追讨

  发现爱车已被充公

  为了讨回自己的财物,无罪释放后的孟晓磊不得不来回奔波于北京和阳泉之间,开始了长达一年半的追讨。在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刘艳萍说,这个问题牵涉面太多,又涉及以前的欠款,市里要干涉,还得等一等,反正早晚会给个说法。控申处解决不了,孟晓磊只好找到了案件的原承办人了解这笔款物现在的情况。说起抛售股票,原承办人是这样认为的———王建明(山西省阳泉市检察院反贪局本案件原承办人):

  咱要是客观地讲,就说那个股票我们处理,基本上处理到最高价了,你要是放到现在可毁了。孟:你不能那么说,没准还要涨呢。这东西就是变幻莫测。

  王:现在起码比当时好,如果要放在那时抛,最少损失估计百分之六七十。

  孟:扣的那个钱呢?在不在检察院?

  王:在呢,钱没有动,咱们检察院专门有一个赃款账户———扣押款物的账户。那是个专户,谁也不能动那个钱,放心没问题。孟:我的车还在不在?

  王:车在。

  孟:还能不能用?

  王:能用,咋不能用。

  孟:你们用我的车用得都快不能用了吧?

  王:咱们就当时办案的时候用了用,后来就再也没有用过了。

  孟:你们啥时候没用,我上一次参加听证会的时候,还见到了。

  王:不可能

  虽然原办案人员信誓旦旦地说车再没用过,就在当天下午记者在路过阳泉检察院时,却发生了意外的一幕:一辆挂有黑色京A02915车牌的白色丰田佳美进入了记者的视线。这辆本该被“妥善保管”在车库的“涉案车辆”,却出现在检察院的大门口。

  记者随即采访了正在驾驶这辆车的阳泉市检察院司机赵元华。

  记者:你好,我们是中央电视台记者,您是这车的司机吗?

  赵元华:啊,怎么了?

  记者:这车好像是北京牌照的,您是这个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吗?

  赵:是。

  记者:您开这个车开了多长时间了。

  赵:你什么意思啊?

  记者:您开这辆车开了多长时间了?您是哪个部门的?这车是您开的车吗?

  看着这个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驾驶着案件当事人的汽车扬长而去,使记者进一步对“钱没有动,有个专户”的说法产生了疑问。

  4 被扣财产疑被挪用

  检察机关拒不退回

  那么,当时涉案的99万余元和那辆丰田佳美车到现在没退还给孟晓磊本人,是不是正常情况呢?阳泉市检察院控申处处长刘艳萍认为,这些财产在没有做出决定之前,是不能给他赔偿的。在有决定之后,当然会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及时地给予赔偿。刘艳萍认为,按法律规定是在两个月之内要给予当事人回复,目前已超出这个期限,但却有情可原。她所说的有情可原,是指在办理当中,有些情况要向领导汇报,要集体研究。虽然控申处的人对他们不退还孟晓磊被扣财产的原因回答得很不具体,但据知情人士向记者反映,一座新的检察院办公大楼在阳泉经济开发区即将竣工,有人怀疑曾有多笔“涉案资金”被挪做建设经费。而当记者提出要对此事进行核实的时候,阳泉检察院却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5 办案人员不知犯法

  孟晓磊提三项要求

  作为这起错案的当事人,孟晓磊向阳泉市检察院提出过三项要求:

  第一,凡是错误扣押的东西,应该尽快地返还,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第二,在精神损失赔偿内容中,起码要包含恢复名誉的内容,以消除影响;

  第三,对那些明目张胆知法犯法的司法人员,应予追究,以免他们还会伤及其他无辜者。然而,阳泉检察院的刘艳萍等相关人员对于他们应该负的法律责任似乎并不清楚,只是强调他们已经尽力了,有客观原因导致没有及时返回孟的财产,不需要负什么责任。孟晓磊的弟弟孟江这些年来一直在为大哥的事奔走,对于赔偿难的问题,他谈了自己的看法:作为执法部门,是运用法律手段去执法的,如果连他们自己都不按法办事,那么老百姓面对这个现状是没有办法的。

  专家声音

  陈卫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改革研究中心的主任

  办案单位私自动用被扣押的财产,特别是像车这一类的东西,在过去的司法机关确实比较普遍。近几年来高检、高法、公安部三令五申不允许使用。从这个案子中,我感到不解的是,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和原来办案人员要求解决问题并给他一个答复的时候,检察机关的回答却是“还没有研究,还没有决定”。我想,当自己经办的案件已经高法终审判决无罪了,还要研究什么?还要决定什么?必须无条件地发还。在这个问题上检察机关做得非常不合适。

  相关案例

  1994年黑龙江宁安的两位企业家,以“诈骗”为案由被辽宁省公安厅抓捕。但是关了三年以后,经过检察院反复核实无罪,并且检察院在2000年就已经发通知书要求辽宁省公安厅,发还所扣押的全部财和物,但是辽宁省公安厅一直置若罔闻。(央视《声音》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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