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NDA VS HONGDA 本田状告力帆索赔2275万余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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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0:06 新华网 | |
最近,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HONDAMotorCo.Ltd.)因发现北京某摩托车商店销售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摩托车,遂以自己的商标权受到侵犯为由,将重庆力帆和销售商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道歉,销毁侵权商品,并赔偿经济损失2257万余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成立了55年,其“HONDA”商标的产品先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重庆力帆轰达动力有限公司曾大量生产带有“SINO-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产品。为此,本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些侵权产品进行了数次集中收缴,并对力帆轰达动力有限公司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理。 对于重庆市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在1996年曾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一事,本田表示,该商标与本田在中国的注册商标“HON?鄄DA”近似。事实上,本田自其产品进入中国以来,从未与力帆建立任何形式的合作关系,也从未授权对方使用“HONDA”商标。 本田认为,重庆力帆擅自制造及销售带有与“HONDA”商标近似的“HONGDA”标识摩托车产品的行为,构成了对本田商标的侵犯,误导了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本田在中国的经济利益。(记者孙于泳)(来源: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