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审结母女争夺骨灰案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1月17日10:53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75岁老人状告女儿,讨要丈夫骨灰。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离奇的母女争夺骨灰案做出终审裁定:老人的要求被驳回。 该案原告刘志英与丈夫王福于1945年在大连部队结婚,后共同生育了一对子女。1949年,举家南下云南定居。2000年4月7日,王福因病去世,在其所在单位昆明铁路局离退休管理处的组织下,一家人将王福的遗体送到火葬场进行火化。姐弟俩又在昆明市官渡区龙凤公 没想到2002年11月27日,刘志英一纸诉状将女儿告到了昆明市盘龙区法院,认为女儿侵权,要求法院判令女儿返还丈夫骨灰,理由是:丈夫死前曾交待自己将其骨灰带回大连安葬,以实现他落叶归根的愿望;女儿未经自己同意即将骨灰安葬在昆明,限制了自己对王福骨灰的处理权。 作为女儿本应尊重父母的决定,但女儿认为把父亲葬在昆明也是遵照父亲的遗愿,因为父亲临终前曾拉着自己和弟弟的手说死后“丧事从简,就地安葬”,并且说父亲生前和母亲就感情不和。父亲病危住院期间,母亲也未尽过妻子的义务。父亲死后,母亲还向铁路局老干部处表明,只领丧葬费,不管安葬事宜。 2003年4月29日,盘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死者王福去世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姐弟将王福骨灰安葬于昆明既符合死者“丧事从简”的遗愿,也符合殡葬管理的规定,且老人和两子女均工作、生活在昆明市,骨灰安葬于本市也有利于大家行使悼念、祭扫的权利。刘志英关于死者要求将骨灰带回大连的遗嘱并无证据证实。遂判决驳回刘志英的诉讼请求。 老人不服,上诉至昆明中院。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冯丽萍) | |